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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化补丁的版权初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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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6-21
作者:商建刚
上海市一名专职律师,法律研究方向为网络法、房地产法、以及法学理论。现供职于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
  汉化在中国经过了一个从人工反编译到利用专门的汉化软件进行编译、从字符方式到图形方式的过程。早期的汉化爱好者(或称汉化人)是把外文版的软件进行反编译,找到目标菜单的源代码,然后把汉语写进去替换相应的外文,汉化人填入汉语的长度不得超过原文的长度,不足的可用空格补齐,然后再进行编译,最终完成外文软件的汉化。后来,有人利用了上述汉化原理开发出专门的汉化工具,汉化人利用这些工具就可以在图形界面下直接输入中文,规则同上,然后再存盘即可。目前,网络上出现了专门的汉化和打包软件,汉化人利用这些软件可以把应当汉化的部分从其他程序中分离出来,独立成为一段程序,然后对这一段外文程序进行汉化,最后用专用程序将其打包,形成一个独立的“汉化包”,一般称“汉化补丁”。这样一来,用户可以根据需要只要运行补丁程序就自行完成了外文软件的汉化。
我们希望讨论和关注的“汉化补丁”是这样一些汉化软件,汉化人对外语版的软件,在未经外国软件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软件的某些非内核程序,诸如操作界面、说明文档等翻译成中文,但不改变软件的内核程序,达到操作界面的中文化,以方便国内用户使用。汉化人通过一定的程序将其翻译成果形成一个新的程序,称“汉化布丁”,用户在使用外国共享软件的同时,只要运行汉化补丁程序就可以达到中文阅读操作文档的目的,仿佛使用的完全是一个中文软件。
在Internet上的软件一般分为如下四种形式:(1)免费软件(Freeware),是指免费提供给公众使用的软件。它具备以下特征:版权受保护,可为发行而复制,但此时发行不能以赢利为目的;允许和鼓励修改软件;允许反向工程,不必经明确许可;允许和鼓励开发衍生软件,但这一衍生软件也必须是免费的。有些免费软件甚至提供源代码,如著名的免费软件库“the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2)共享软件(Shareware),这类软件在软件市场占有重要地位,它允许用户将软件传播给其他用户。它允许用户使用一段时间,只要用户需要这些软件,交纳一定的注册费后就可获得软件的使用权,通常还会得到一本手册和附加软件。(3)公用软件(Public Domain Software),是指那些版权已经被放弃、不受版权保护、可以进行任何目的的复制、修改并允许在该软件基础上开发衍生软件且可复制和销售的软件。(4)商业软件(Business Software),是指那些受版权保护、允许预防原版软件意外损坏而进行存档复制、不允许进行修改、未经版权人允许不得进行反向工程和在该软件基础上开发衍生软件的一类软件。对商品化软件而言,用户获得的只是软件目标代码的所有权及使用权,通常是不包含源程序的。商家软件的版权人一般在协议中声明的不得反向工程,但国际上基本已认可用户在合法取得软件之后,为了满足某种特殊需要,用户自己通过反向工程来实现非商业用途的目的。通过反向工程获取技术秘密仍被禁止,开发新类似的新软件属于不正当竞争。
本文所讨论的汉化补丁,其定义采用汉化人通常的说法,即汉化的对象是外语版,如日文版、英文版的共享软件,而不是其他商业软件。商业软件由于其版权为国外的公司所有,汉软工作量大,国内已经有了专门的人了在进行汉化工作,因此这部分商业软件往往不是汉化人的汉化目标。相对于商业软件而言,共享软件的版权人往往是国外的小公司、甚至更多是个人;共享软件采用先试用,一段时间后收取注册费的形式进行商业销售,因此共享软件的推广速度快,无需制作成光盘等,不存在盗版软件,相对而言成本较低。而共享软件的作用专一,但成效往往胜于商业软件。
从法律角度而言,汉化补丁涉及到如下法律问题:(1)汉化是否属于反向工程?(2)汉化人未经共享软件版权人的同意而对共享软件进行汉化,是否侵权?(2)汉化人将汉化软件放在个人主页上,是否构成免责的理由?(3)汉化补丁是否受版权法保护?现在根据国内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如下分析:
第一:汉化是否属于法律上的反向工程?实际上,反向工程仅是某些汉化方式中的一个中间过程,或者说是一个解析的过程,而汉化的结果通常是一个与解析相反的过程,即编译(或汇编等等)。随着软件开发手段的进步,反向工程不再是新型汉化方式的一个必需步骤。反向工程不仅包括反编译,还包括反汇编及其他各种把目标程序变成源程序的反向工作,这通常是不被软件所有人允许的。商品化软件一般对此有明确声明。
关于汉化补丁,按照软件工程学的定义,软件的概念不仅包括可执行代码和非执行代码,而且包括相关文档。仅就可在电脑中运行的部分而言,汉化补丁也至少有可执行程序和非执行的数据这两类。软件运行时显示的文字内容有可能来自以上两个部分。所以汉化工作通常不能完全在某一部分完成。当然专门为多语种开发的软件(如icq2000版的语言包)可以很好地把待汉化部分与可执行代码分离。不同的汉化工作对被汉化的软件的改变有者质的区别。为便于研究,对于有些利用程序生成显示信息内容的软件,这类外文软件如果被"汉化",是必须改程序内核的。
第二:未经作者同意翻译国外的共享软件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我们查查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除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视为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另有规定”是指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并且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应当注意到软件的开发过程是针对源代码的,最终用户通常只能看到目标程序。“汉化人”对软件“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容易超出目标程序的范围。如果汉化工作仅仅限于对目标程序的部分提示内容进行替换,这与一般文字作品的翻译相似。但是,仅限定对目标程序的部分提示内容进行替换,往往导致软件汉化不够彻底,很多的汉化较好的软件往往都修改了未被授权的源程序内核。
第三:个人主页能否成为“面责”的理由。从目前来看,汉化人主要还是停留在将汉化补丁放在自己的个人主页上供网友免费试用,没有商业化。但是,汉化人还是担心自己这样一种汉化行为是否侵犯了共享软件的版权?另外一方面,经常有些人汉化人在其他的网站上看到,自己的汉化补丁被盗用?有的汉化软件甚至被一些国内的软件杂志社刻录成光盘,和软件杂志一起配套销售。实际已经进入了商业化范畴。因此,很多汉化人思考,我能否向这些软件杂志社主张权利,能否主张自己的版权?
我认为,放在个人主页上的软件是否属于个人研究、学习的目的,应当视不同的情况而定。实际上,有些个人网站、主页的访问量相当大,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个人网站、个人主页不应成为学习研究的目的。通过与汉化人的协商、沟通,目前,汉化人通常有两种做法:(1)将共享软件和汉化补丁同时放在自己的个人主页上,合成的工作交给用户自己下再两个软件后在本地机上完成;(2)进提供汉化补丁,不提供共享软件;(3)将共享软件与汉化补丁合成后,形成一个汉化软件,用户直接下再就可以使用了。
综上所述,一个受版权法保护的汉化补丁应当具备如下基本:第一:它是一个独立程序;第二:这个独立程序的功用在于实现外文软件的汉化;第三:汉化的过程不改变原外文软件的实质功能,即不改变原软件的内核,而只改变其部分外壳。第四:汉化软件所改变的外壳仅是涉及文字说明部分。汉化人对具备上述特征的汉化补丁享有版权。笔者建议汉化人采用如下措施:不要将共享软件放在自己的个人主页上,仅将自己的汉化补丁放在自己的主页上。汉化的结果交给最终用户在安装汉化补丁时根据需要完成。
另外,既然汉化软件受版权法保护,汉化人如何行使权利呢?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实际上,共享软件的商业化市场程度还很低,汉化人是否首选需要花费一笔钱去进行版权的登记呢?
实际上,这个第二十条经过了两次修改,一次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协定,第二次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个司法解释终止了这个条文的执行。因此,实际上,汉化软件的保护还是和其他作品一样,自产生之日起无需注册就享有版权。